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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商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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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濱海岸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(112年3月1日生效)

主旨:公告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西濱海岸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,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。
依據: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。
公告事項:

 

本市西濱海岸空氣品質維護區劃設範圍(詳附件)如下:

一、西濱快速道路(臺61線0-22.2K)及濱海公路(臺15線12-22.2K),並包含臺北港、八里垃圾焚化廠、八里垃圾掩埋場與台灣電力公司林口發電廠及其進出道路。


二、管制措施如下:

(一)下列車輛或船舶,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公告劃設之空氣品質維護區:
        1、未取得稽查日前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之柴油大客(貨)車。
        2、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船舶。
(二)車輛或船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受前款管制措施之限制:
        1、已取得未逾有效期限自主管理標章或出廠三年內(含)之柴油大客(貨)車。
        2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。
        3、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。
        4、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船舶。
 
三、移動污染源違反本公告者,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。但同時違反商港法規定者,依商港法規定裁處。
 

四、於本市空氣品質惡化警告達中級預警(空氣品質指標大於150)時,違反本公告者,得加重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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